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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
  来源:江苏省公务员局  发布时间:2020-11-03  点击量:23879 小字号

江苏省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

(2020年10月29日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制定2020年11月2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登记,依法确定公务员身份,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务员登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登记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依法依规、分级负责、及时准确。

  第三条 公务员登记采取各级机关统一组织的形式,由各级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审批及备案机关。

  第四条 公务员登记应当在国家行政编制限额内,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登记的范围和条件:

  (一)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且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二)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登记的对象:

  (一)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

  (二)按照规定安置到公务员职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

  (三)通过调任、聘任、面向社会选拔等方式到机关任职的人员;

  (四)原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依照法律或者有关章程经选举等方式担任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员;

  (五)已经进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因工作需要转任到公务员职位的人员;

  (六)其他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前款规定的人员依法依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的,应当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

  第七条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入机关的人员,不予登记。

  第八条 登记工作的程序:

  (一)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核实个人信息后,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机关;

  (二)审核机关签署意见,报审批机关;

  (三)审批机关签署意见;

  (四)需要备案的,由审批机关报备案机关。

  第九条 登记工作的管理权限:

  (一)省级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所在机关审核,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市级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所在机关审核,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下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省垂直管理机关审核,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三)各级机关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登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其中,担任省委管理职务的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党组(党委)或者市级党委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担任市级党委、县级党委管理职务的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党组(党委)或者县级党委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公务员登记审批一般应当在公务员任职后1个月内进行。

  除新录用公务员、实行任职试用期制的人员外,公务员登记审批完成后,所在机关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工资审批等各项手续。公务员登记审批完成前,不得转任到其他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审批后的《公务员登记表》应当存入被登记人员干部人事档案。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的机关,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登记的请示;

  (二)《公务员登记表》(一式三份);

  (三)《公务员登记名册》;

  (四)拟登记人员进入机关的证明材料和任职通知;

  (五)登记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登记的请示一般应当包括本单位行政编制数,各职务职级层次职数及实有人数,应登记及已登记人数,拟登记人员基本情况及进入机关方式等。

  第十二条 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登记审批情况集中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登记备案的材料一般应当包括登记备案说明、《公务员登记备案名册》。

  登记备案说明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本地上年度登记人员所在单位编制空缺情况、登记人员总数、应登记但暂未登记人员数及情形等。

  第十四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建立登记备案随机抽查制度,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提供被登记人员的《公务员登记表》及进入机关的证明材料等。

  第十五条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在随机抽查中发现存在违规登记情形的,责令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撤销登记。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存在违规登记情形的,应当及时撤销公务员登记。

  公务员被撤销登记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退出公务员队伍的手续。

  第十六条对因撤销登记、调出机关、辞去公职、被辞退、被开除、退休、死亡等原因退出公务员队伍的人员,所在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按照登记工作管理权限,将上年度《公务员退出汇总表》及相关说明报审批机关。

  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地上年度《公务员退出汇总表》及相关说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务员登记工作的监督指导,严肃登记工作纪律,将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范围,对监督检查发现和信访举报的违规登记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核查处理。对在登记过程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根据具体情况,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做好公务员登记的基础工作,结合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公务员登记工作信息化,加强登记数据信息的管理维护。

  第十九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登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公务员因工作需要转任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应当进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8月26日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方案》附件一《江苏省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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